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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绳(链条)安全使用规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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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吊物用的钢绳其允许载重量应比行车载重量略大或相等,吊物不准超过行车或钢绳的载重量。

  2. 钢绳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,如发现有火烧、过锈、扭结、压扁、严重弯曲、油层过厚、笼状畸变、绳径局部增大或减小,或钢绳套小于三个插花等,禁止使用,表面钢绳丝有直径磨损达40%或钢绳有一股拉断时应作报废处理。

  3. 不许用钢绳吊炽热的钢坯和钢材。

  4. 钢绳用完后要放在干燥地方,但不许放在高温处。

  5. 钢绳接头长不应小于绳直径15倍,但最短不得小于300mm。

  6. 钢绳吊物时,其两根绳之间的角度不得大于120度。

  7. 各种规格的钢绳允许载重量如下:

 

钢绳直径(毫米)

9.3

12.5

15.5

18.5

22

25

允许载重量(吨)

0.63

1.11

1.74

2.5

3.41

4.45

  8. 使用链条吊物时,不允许超过其负荷重量,不同规格的链条负荷重量如下。

 

链条园钢直径(毫米)

11

12

16

18

20

允许负荷重量(吨)

2.2

3.3

5.1

6.4

8.0

  9. 链条必须有光滑和清洁的表面,如发现有裂纹,砸扁、锈层等现象禁止使用。

  10. 对链条各环节检修处理(焊接或锻接)时,必须经退火和作负荷试验后方可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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